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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格力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7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6-012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13: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3 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方式召开。

4、召集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9 人,代表股份 366,440,7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4,725,7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91,714,9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6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931,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924,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增加增持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651,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7%;反对 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24%;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54%;反对 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14%;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3%。

关 联 股 东 陈 寅 、 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 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 274,718,798 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祁慧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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