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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7:02:43 股吧网页版
恒工精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为了加强对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
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
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应当在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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