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公司为子公司及联营公司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个人或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的风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之联营公司。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
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对象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除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外,公司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具有对外提
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执行。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参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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