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 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情形和生效条件按照《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 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工作,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履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要
求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之日止。
第七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
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 职而免除。
第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且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 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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