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对本公司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义务、职权、任免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约束,不在本细则中列出。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如下: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二)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分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签署文件;
(三)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四)总经理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经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内部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六)按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定期及不定期地向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
解决方案;
(八)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九)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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