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为加强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向下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