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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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GLG/SZ/A4793/FY/2021-070
致: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907 号《关于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
核查,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
调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及在调整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同时,对《审核问询函》要求解释和说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其余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5
问询问题 2:关于采购协议及代理销售关系稳定性 ...... 5
问询问题 11:关于供应商和原材料 ...... 24
问询问题 26:关于新冠疫情影响 ...... 46
问询问题 27:关于历史沿革及股份变动 ...... 50
问询问题 31 关于环保及安全生产 ...... 87
问询问题 32:关于经营资质许可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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