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机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
关协议。
第九条 公司选聘除年报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及决策程序,按其服务金额或具体业务性质划分,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授权总经理决定;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选聘建议仍应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形成续聘意见的,应将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并不同意续聘的,应将改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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