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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02:56 股吧网页版
宇邦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运作,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职资格、职权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
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 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并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一)管理其各自分管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日常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或发表意见;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总
经理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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