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规避风险,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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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除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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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和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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