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比例并担任主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二)拟定分公司(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三)拟定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当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前,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2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方
可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电子通信方式或现场和电子通信相结合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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