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1、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2、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3、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4、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本制度中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交流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披露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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