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PDF原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5-033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具体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员工持股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公司现金分红方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审议程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取得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会授权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事宜。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了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公司 2025 年 1-9 月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433,646,378.84 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54,533,571.00 元。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485,475,517.65 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按照公司当前总股本 840,0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7,527,840 股后的股本832,472,160 股为基数进行测算,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 74,922,494.40元(含税),占公司 2025 年 1-9 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17.28%,最终股本基数及现金分红总金额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员工持股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中期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和有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在此基础上,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