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5-036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派息。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派息以当前总股本 840,00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7,527,840 股
后的 832,472,1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4,922,494.40 元。
2、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 840,000,000 股)折算后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74,922,494.40 元/840,000,000 股*10=0.891934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891934 元/股。
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事宜。
上 述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若在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员工持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上 述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等公告。
3、自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7,527,840股,该部分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派息。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分红派息的实施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当前总股本 840,000,000 股剔除已
回购股份 7,527,840 股后的 832,472,1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9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81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
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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