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总经理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或协议签署等方面的权限如下:
(一)签署日常经营合同或协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支出;
(二)签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专项授权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
(三)批准由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等交易事项(以下简称“交易”),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
2、交易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足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不足 1,000 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足100 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足 100 万元的。
6、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五)除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上述事项。总经理应当在定期工作报告中汇报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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