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有效控制资金规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以控股或者全资子公司自身的名义并以自身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交易。
未达上述标准的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后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交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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