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由该等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与公司的沟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确定或者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者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执行事务的董事)、监事会(如有)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如适用)或股东会(如适用)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执行事务的董事)、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工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上一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母公司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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