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利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的要求,对铭利达《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内容
(一)控制环境
1. 治理结构设置
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完善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的同时,逐步建立了与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经营管理框架,为公司的规范运作、长期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组织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要求的安排,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合理的内部机构设置,实现了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能够按照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在管理层的领导下规范运作。
3. 人力资源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建立了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员工聘用、试用、任职、调岗、解职、交接、奖惩等事项,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胜任其岗位;公司已建立并实施适配公司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以确保经理层和全体员工能够有效履职;公司现有人力资源政策有利于保证人力资源的稳定和公司各部门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4.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善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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