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十二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数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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