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和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重大投资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重大投资和交易行为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投资和交易行为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和交易行为。
第二章 重大投资和交易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为公司从事重大投资和交易活动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公司投资和交易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投资和交易事项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和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异常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做出修订。
总经理应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投资和交易事项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核。
第三章 投资和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和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和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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