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的,不得为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和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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