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申报数据
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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