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5-04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
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法》”),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 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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