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
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公司副总经理对总
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董事及职
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总经理应当专职在
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
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总经理候选人应在
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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