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环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瑞晨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3号),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910,448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71,641,79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4,656,4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985,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2023年4月2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25,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13%(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718,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3367%(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71,641,792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4,629,292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8.3367%,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7,012,5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1.663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陈万东承诺
陈万东出具了《关于所持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五)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六)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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