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
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认
同和支持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从事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的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披露信息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
以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公司进行来访接待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调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