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
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
薪酬确定的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
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七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
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十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每年给予固定津贴,津贴标
准由股东会审议,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根据公
司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综合确定。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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