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朔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汉朔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汉朔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汉朔科技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汉朔科技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李良衍、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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