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朔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汉朔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汉朔科技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汉朔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汉朔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汉朔科技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汉朔科技持有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告信息,汉朔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0542237527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 号楼 1 层裙楼和
4 层、5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侯世国
注册资本 42,24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9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永久存续
一般项目:电子价签、智能货架、自助收银机、智能设备、计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