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负责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沟通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 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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