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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9:00:42 股吧网页版
新天地: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3、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以及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第六条 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调整幅度不超过 20%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调整幅度超过 2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九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及时按照本制度和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等情况。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还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

第十四条 公司签署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合同必要性、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但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1、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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