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本制度对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董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各项信息。涉及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已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项:
1、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4、重大交易;
5、重大关联交易;
6、重大诉讼和仲裁;
7、其他重大事项。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在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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