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前述定期财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公司管理层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具备完成审计任务、确保审计质量和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会成员。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文件,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