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
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 2 名以上(含 2 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金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 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 以公告。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
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决定当选人。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决定当选人。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应选董事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所投选票数的总和小于或等于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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