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7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06 号
致: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珠城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珠城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二)下
午 15: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 201 号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 4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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