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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37:01 股吧网页版
聚胶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同意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国内外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该项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

2、合作机构:国内外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保理融
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或等值外币),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具体每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5、业务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每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6、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承担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若出现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而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2、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三、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含指导子公司、孙公司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如公司监事会取消后,将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相关职能)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
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健康、稳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包含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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