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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5 16:32:26 股吧网页版
聚胶股份: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6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 4 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1,332,7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6%。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61,033,48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8,966,5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1,033,487 股已上市流通,占
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29%,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4,394,215 股已上市流通,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30.49%,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273,055 股已上市流通,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5.34%,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1.7822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80,000,000股增加至 80,417,822 股。除此以外,公司上市后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0,417,822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827,0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4,590,765 股(包括首发
前限售股 31,332,730 股、高管锁定股 3,258,0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0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1,332,7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6%,原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同时根据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
锁定期即将届满并将于 2026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和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企管”)。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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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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