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
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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