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包仕军、湖北天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武汉医佳宝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医佳宝”)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如下: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高端骨科及生物医学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骨科植入、外科创护、外科敷料和透明质酸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之“C3589 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之“C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医疗器械行业,均聚焦外科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二者主营业务处于医疗器械产业的同一细分
赛道,属于同行业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业务分别围绕外科器械、生物医用材料展开,产品体系形成高度互补,能够实现外科领域产业链的协同联动与资源整合。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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