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医疗”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 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出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 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 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有关用语释义的含 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核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核查意见为准。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相关公告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板块、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网站,自东星医疗上市以来,东星医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东星医疗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星医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上述正在履行的承诺外,东星医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1703 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883 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1250 号)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1705 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884 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1252 号),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东星医疗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上市公司提供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及其确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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