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声明与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包仕军、湖北天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武汉医佳宝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骨科及生物医学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外科手术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均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确定的行业或企业范畴。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骨科及生物医学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之“C3589 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吻合器等外科手术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根据国
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之“C3589 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
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形,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万世平,共同实际控制人均为万世平、万正元父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