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医疗”、“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东星医疗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20 年 7 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发布的《上市
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内容,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自东星医疗 2022 年上市以来,东星医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东星医疗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星医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上述正在履行的承诺外,东星医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曾任)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1703 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883 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1250 号)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1705 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884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1252 号),查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东星医疗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东星医疗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经核查,上述主体存在以下情况:
2024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 号),2023
年 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期间,东星医疗存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
理的余额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额度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和龚爱琴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1 号),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已完成对该事项的整改,并进一步加强了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严格规范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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