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致: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星医疗”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中 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 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出具《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有关用语释义的含 义相同;《法律意见》与本核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核查意见为准。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如下:
1、2023 年 4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
通过《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2025 年 8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3、上市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下接本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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