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用作出资的其他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资设立企业、对已出资企业增加投资、收购、兼并等股权类投资,委托理财类投资,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审议及披露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拟发生对外投资事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股东会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董事长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达到或者超过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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