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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