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视为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如有预付款的,应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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