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指定媒体(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统称)上公告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同时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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