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
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
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二)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三)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四)于公司完成发行上市后,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五)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公司董秘办为董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
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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