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包括长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资
管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
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未达
到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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