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公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管
理策略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协助董事会识别与评估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指导及审阅公
司 ESG 方针、战略及目标;
(六) 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七) 关注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等并提出质询及应对措施,监督公
司 ESG 工作的实施;
(八)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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